老婆最想要的16种礼物(40岁女人渴望收到的礼物)
情人节又至,情侣之间的礼物往来可谓节日仪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,礼物可能是现金、转账、微信或支付宝红包,亦或是鲜花、珠宝首饰、电子产品等,还可能是机动车甚至房屋。
收到礼物固然是值得高兴的事(“奇葩礼物大赏”获奖选手另算),但是,送你的礼物,却不一定就是你的!
(小注:以下所称“赠与人”“受赠人”“双方”仅包括尚未登记结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)
从法律角度而言,赠送礼物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的是赠与合同关系。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,一般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,但这并不意味礼物一经送出就明确确定地属于受赠人了。
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,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,则可能需要返还礼物:
1、以实现特定目的、达到特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,目的未实现、结果未达到——最常见的即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;
2、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——常见情形如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;
3、所赠礼物并非赠与人所有,赠与人无权处分——俗称“借花献佛”;
4、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,赠与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,但经过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不可任意撤销;
5、受赠人有法定三种情形【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】之一,赠与人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。
此外,还有可能双方之间成立的并非赠与合同关系,即受赠人主观认为的礼物其实并非礼物,而属于借款、代为保管物或其他性质,也会涉及返还问题。

以下将结合常见的几类礼物情形作具体分析:

一、现金、转账、微信或支付宝红包
现金、转账、微信或支付宝红包,均属于金钱一类。人们通常认为金额大=感情深。但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,并非金额越大越好;正所谓“过犹不及”,214、777、520、1314、999等金额不大、具有示爱意味的特殊金额的金钱,通常被视为普通赠与,收下了就是你的,无需返还;但金额较大、无其他合法收受理由的,却可能被认为具有与其他因素结合或关联的情形而构成不当得利。
如若金钱支付前后涉及谈婚论嫁,则极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。若最终双方未领取结婚证,或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居住,或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则一般应予返还。
此外,若赠与人已有配偶,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,则往往同时涉及无权处分与违背公序良俗,受赠人通常应予返还,无论是否“善意”。
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不少此类案例——丈夫原将大量金钱交予某女,后两人感情撕裂,丈夫遂将有关证据主动交予妻子,由妻子出面起诉某女要求归还钱款。此中虽然丈夫的严重“渣男”行径应受道德谴责,但从法律角度,某女确实存在归还钱款的责任。

二、鲜花、珠宝首饰、电子产品等
鲜花、珠宝首饰、电子产品等,属于普通动产。依据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。这类礼物便于交付,若价值不过高,一般收下后便无需返还。
但需要注意,若所赠珠宝首饰是婚嫁习俗中常见的“三金”“五金”,则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,若最终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或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居住,则极可能需予返还。
另外,若所赠礼物并非赠与人所有,赠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,则除非赠与人事后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,否则,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,如不能满足善意取得中“以合理价格转让”的要件,即便所赠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,受赠人也不能善意取得受赠财产;若所有权人要求返还,则通常应予返还。

三、机动车
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,其特殊之处在于虽不以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,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”
机动车因不似普通动产一般便于交付,且价值较高,较易出现撤销赠与的情况;一经撤销,赠与人即不再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。除非存在赠与人故意滥用权利、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受赠人损失的情形,否则赠与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司法实践中,若机动车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,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车辆,争议焦点常集中在该车辆有无完成交付。
例如,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、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诉争车辆仍登记在赠与人胡某某名下,一审法院认为“一方使用诉争车辆并交纳违章罚款及维修费用等,不能等同于车辆交付”“(受赠人)陈某某主张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,证据不充分”,故支持赠与人胡某某行使任意撤销权(因判决时诉争车辆已被胡某某占有,故无需陈某某返还);二审法院却认为“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,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故本案应以诉争车辆是否已完成交付,作为认定陈某某是否对诉争车辆享有所有权的事实依据。
根据陈某某一审提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据、处理车辆违章记录的支付宝截图及二审中提交的停车费支付截图等,显示自2018年9月18日起陈某某就已经使用诉争车辆”“当事人在车辆交付后是否办理转移登记,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,并不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。诉争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,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”,故认为赠与人胡某某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,判决胡某某返还诉争车辆并配合陈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。
可见,有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非判断机动车有无交付的依据,若受赠人已实际使用该车辆,通常可认定已完成交付,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。
然而,即便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,也并不意味着收下的礼物就可以“恒久远、永流传”了。若存在前述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,则仍可能需予返还。

四、房屋
房屋属于不动产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,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。
这意味着,即便受赠人已经取得受赠房屋的钥匙,甚至已在受赠房屋中实际居住,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并无受赠人的姓名,则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(经过公证或具有特殊性质的除外)。
因此,若受赠礼物是房屋,应注意确认是否完成不动产登记;若因某些原因决定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,可争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。
不过,由于房屋价值高,实践中通常不会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一般赠与,更多的是附带了结婚目的或其他条件的赠与,故即便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或公证,也很可能由于违反双方有关约定等原因而被要求返还,因此是最易发生纠纷的一类。
至于应否返还、应如何返还,因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,不能轻下定论,若发生纠纷,则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。

人类因有高级情感才之所以为人,然而,夫妻之间、爱人之间乃至情人之间,在充盈情感的同时,大多难离物质生活和钱款往还。但无论如何,在法治社会,终需以法律衡量万事,并不能仅凭籍个人意气。因此,Happy Valentine's Day,但也请记得我们律师为您所作的维权提醒。
特别声明:文章观点仅系律师个人基于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所作的原则性、倾向性理解,仅供参考,不构成本所及其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。如您有任何法律需求,欢迎联系本所律师详细咨询,我们将为您提供全方位、综合性、立体化的专业服务。
本文作者
王琳灵律师简介

联盛(无锡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2020-2021年度无锡市优秀律师。
王琳灵律师自2015年起从事律师行业工作,曾为无锡市律师协会梁溪区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,现为无锡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。
专业方向:企业常年法律服务与劳动争议、婚姻家事纠纷、合同纠纷、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。
王琳灵律师从业至今已累计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逾200件;已累计为近百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起草、文件审阅、法律咨询、代理谈判、现场支持;多次参与企业搬迁、清算、减员等员工群体性纠纷项目处理;多次进行公开法律讲座及企业内部法律培训;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与法律服务经验。
2018年,王律师主办的《某汽车系统(无锡)有限公司与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》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评选的2017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案例奖项;2019年,参加无锡市律师协会“未来合伙人”青年律师训练营Ⅱ并获“优秀学员”称号;2021年,论文《论<民法典>施行前后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》获2021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“民法典的实践与创新研讨会”论文三等奖,并作为优秀论文作者代表发言;2022年,论文《民法典时代竞业限制违约金性质的反思与重新定位》获2022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“民法典适用中的热点、难点问题研讨会”论文二等奖,并作为优秀论文作者代表发言。
